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T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5年1月9日10时许,谭T因车辆故障,将所驾牌号为沪BL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停至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X号国盛土方工程运输车队停车场内,交由被害人徐V维修。
当日11时许,谭T误以为维修结束,遂进行试车。当其发动车辆前行时,不慎将还在车头处修理的徐V碾压致死。事发后,谭T即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T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刘某、陈某、龚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110”接警登记表、辩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鉴定书、工作情况及照片,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及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暂扣凭证,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谭T的户籍信息等证据。
被告人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时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控、辩双方关于谭T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谭T已作赔偿等情节,在量刑时采纳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谭T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谭T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5)嘉刑初字第4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