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快递车不慎压人,失血性死亡赔12万获谅解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尧R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10月7日9时30分许,尧R驾驶牌号为沪C1XXXX的五菱牌面包车,至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齐友路送快递,在驾驶车辆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撞倒并碾压被害人张D,后张D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处理。公诉机关当庭宣读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尧R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据《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定罪处罚。律师

被告人尧R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定性均表示无异议。案发后,被告人尧R家属自愿补偿被害人家属十四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律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证人陈某、程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被害人张D被被告人尧R驾驶的车辆撞倒并碾压的事实。

车辆为沪C1XXXX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案发地点照片、事故车辆照片证实,本案案发地点及事故车辆的情况。

验伤通知书、就诊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事后被害人张D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

尸体解剖检验申请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D系遭车辆碰撞(或挤压)致全身多发伤引起创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事实。律师

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尧R的到案情况。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尧R的身份情况。

被告人尧R的供述。

被告人尧R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家属帮助补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尧R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浦刑初字第5806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