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尧R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10月7日9时30分许,尧R驾驶牌号为沪C1XXXX的五菱牌面包车,至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齐友路送快递,在驾驶车辆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撞倒并碾压被害人张D,后张D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处理。公诉机关当庭宣读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尧R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据《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定罪处罚。律师
被告人尧R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定性均表示无异议。案发后,被告人尧R家属自愿补偿被害人家属十四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律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证人陈某、程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被害人张D被被告人尧R驾驶的车辆撞倒并碾压的事实。
车辆为沪C1XXXX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案发地点照片、事故车辆照片证实,本案案发地点及事故车辆的情况。
验伤通知书、就诊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事后被害人张D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
尸体解剖检验申请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D系遭车辆碰撞(或挤压)致全身多发伤引起创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事实。律师
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尧R的到案情况。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尧R的身份情况。
被告人尧R的供述。
被告人尧R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家属帮助补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尧R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浦刑初字第58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