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8月14日15时30分许,管乙驾驶牌号为沪BSXXXX的货车,在车墩镇打铁桥村官绍168号门口倒车时,不慎将其妻子即被害人谭B撞倒并碾压,致谭B死亡。
嗣后,被告人在明知他人报案后,将被害人谭B送医,后在医院被公安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管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谭甲、管甲、谭乙的证言,现场及车辆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死亡证明,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协议书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管乙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管乙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管乙能自愿认罪且在家属的帮助下已赔偿被害人谭B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管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管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5)松刑初字第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