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7月28日5时许,被告人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闵行区XX号垃圾渣土堆放场内,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由东向西倒车,车辆右后轮碾压在此玩耍的被害人张某,致张当场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杨某立即报警并留待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经鉴定张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性创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的家属自愿补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史某的陈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收条、谅解书,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情况等证据。
杨某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倒车时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的家属已对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补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系自首且其家属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闵刑初字第2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