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齐某驾驶五菱牌面包车至某公路1124弄住宅小区166号送快递,车头向西停在166号门前东西向通道上,欲离开往东倒车至163号门口西侧2米处时,由于疏忽大意,撞倒了从163号出门的被害人陈某。
陈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原地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的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律师
被告人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袁某、杜某、朱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图》、“110”报警电话详细信息、工作情况、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相关的验伤通知书、居民死亡确认书、车辆信息、行驶证、驾驶证、民事调解书、代管款收据、电话记录,被告人齐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在住宅小区内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控辩双方关于齐某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嘉刑初字第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