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驾驶牌号为沪BPX的厢式货车,在申港路X号“日腾三厂”钢材仓库卸货区倒车时,不慎撞倒该厂员工储美霞,致美霞当场死亡。被告人王某随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郑某、侯某、范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及照片,居民死亡确认书,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网上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等。律师
被告人王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松刑初字第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