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5日13时25分许,被告人姚某驾驶牌号为“沪BS4088”的重型自卸货车,在闵行区浦江镇东佳路600弄一废品收购站内卸货时,车身突然向西侧侧翻,并压到在车旁的被害人蒋Y,致其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所驾驶车辆侧翻原因系车辆例行保养不当、作业时操作不当及车辆超载。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十五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律师
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甲、许某、潘某的证言,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现场勘查笔录,刑事谅解书等。
被告人姚某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姚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闵刑初字第1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