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在某弄内停车,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因疏忽大意造成小客车后侧撞倒被害人,碾压被害人导致当场死亡,经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本起事故系非道路交通事故,梁某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是发生事故的唯一原因,应该负全部责任。
出事后梁某在肇事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到岸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提供了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勘验图像、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110接警登记表等证据。律师
法院认为被告人肇事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倒车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判决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黄某是某环卫公司的驾驶员,驾驶一辆环卫处在小区内倒车时将被害人撞到,造成双侧肺挫伤、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住院20多天后呼吸性酸中毒、呼吸衰竭而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死亡和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经过交警支队认定本期事故不是交通事故,司机黄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出事当时黄某主动拨打110电话,并等待出警。事发后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某环卫公司和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发后主动报警并且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