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是一名怀孕妇女,住在一私人雇主的住所,在某日凌晨因腹疼到卫生间如厕,生下一名女婴后,婴儿啼哭,被告人王女怕婴儿的啼哭声吵醒雇主,故而用手扼住婴儿颈部,不使其发出哭声。
被告人产后失血过多昏迷过去,等她清醒发现婴儿已经死亡,出于害怕她将婴儿尸体藏匿在行李箱中,并放置在自己居住的房间内。九天后尸体腐烂发出异味,雇主闻到异味想被告人王女询问,王女告诉雇主发生了婴儿死亡的事情。
同一天在雇主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不能排除婴儿因机械性窒息导致死亡。王女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并且提供了证人雇主的证言、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等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过失导致一名婴儿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王某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233条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律师
关于本案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是比较宽松的,对于罪名懂得定性,沈洁律师有自己的看法,所谓机械性窒息导致死亡是指由于机械作用阻碍人体呼吸,致使体内缺氧,二氧化碳蓄积而引起的生理功能障碍。引致机械性窒息的方式很多,如缢颈、勒颈、扼颈、闷压口鼻或压迫胸腹部,以及异物或溺液进入呼吸道等。由机械性窒息而引致的死亡发生较快,常被用作他杀、自杀和杀害后伪装为自杀的手段。
根据被告人王女的交待和证人的陈述,婴儿是被王女扼住颈部导致死亡的,也就是扼死。扼死用手扼压颈部引起的窒息死。又称掐死,多鉴于他杀。刚出生的婴儿颈部非常稚嫩,不要说扼住颈部不让哭闹,就是竖抱也容易导致颈部受伤。我们认为这一案件定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更加符合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