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等人在杨浦区开鲁路某号“圣诺KTV”消费结账后,被害人郑某替他人向被告人朱某索要小费,双方发生争执。郑某之友袁某见状与朱某争执,继而互殴,其间,被告人朱某在向袁某挥拳时,击中在袁身旁的郑某鼻部。经鉴定,郑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
同年7月30日,被告人朱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自行至公安局刑侦总队门口等候民警,随后被拘传到案。律师
以上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袁某、熊某的证言,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就医记录册、放射影像检查报告单、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局杨浦分局中原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
被告人朱某同被害人郑某达成一次性赔偿郑某30,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朱某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且鉴于被告人朱某犯罪较轻、自愿认罪,已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故对被告人朱某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2014)杨刑初字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