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于2014年3月18日晚8时30分许,至虹口区乍浦路X号“X”,因琐事与被害人沈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章某用拳对沈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
案发后,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沈某被他人殴打受伤,致左侧第7-8肋骨各一处骨折等,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b条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章某在家属帮助下缴纳三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沈某的经济损失,本案的民事赔偿已经调解解决。律师
被告人章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贺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制作的《谈话笔录》、《代管款收据》等证据。
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章某能够坦白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提请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5)虹刑初字第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