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报方某,女,贵州省盘县农民。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方某在联阳路某弄某餐厅因排队问题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而互殴,期间,方某将被害人陈某腿部踹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右胫骨平台骨折,构成轻伤。后被告人方某被赶至现场的民警传唤至派出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雷某、齐某的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鉴定意见书,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方某在知晓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量刑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松刑初字第2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