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男,无业。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在九亭镇金马路某号某公司上班时,因琐事与被害人贾某发生矛盾,后被告人周某扇打了被害人贾某一个耳光,致其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鉴定构成轻伤。嗣后,被告人周某在明知被害人贾某报警的情况下等在公司接受民警处理。
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周某赔偿了被害人贾靓1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贾某的谅解。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贾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医院出具的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出具的调解意向书等证据。
被告人周某与他人发生矛盾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能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贾某进行了赔偿,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周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对被害人的赔偿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松刑初字第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