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员工宿舍内口角引发殴打,颈骨骨折犯故意伤害罪

2014年8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周甲、艾某在嘉定区沪宜公路胜辛路路口湛江工地员工宿舍内因琐事与同事张甲发生口角,后周某、周甲、艾某将被害人张甲按倒在床上,采用拳打脚踢的方法对张进行殴打,期间周某手持酒瓶敲击张甲头部。经鉴定,张甲被打致颈7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事后,被告人周某、周甲、艾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张甲4000余元,后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周某、周甲、艾某于2014年9月16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周某、周甲、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甲的陈述,证人张乙、郭某、张丙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相关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文证审查意见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户口证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周某、周甲、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关于周某、周甲、艾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赔偿情况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周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15)嘉刑初字第9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