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4日凌晨黄某在金汇镇金闸公路唛动KTV二楼女卫生间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苏某发生争执,随即在该卫生间及走道内将被害人苏某摔倒在地,脚踹被害人苏某的臀部、腰部,致使被害人苏某尾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苏某的伤势构成轻伤。
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人姚某、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放射学诊断报告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协议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黄某故意非法损伤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2015)奉刑初字第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