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提起公诉。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及辩护人何棣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在浦东新区周浦镇周东路某号某幢某室暂住处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龙某发生争执,后持械将被害人龙某颈部划伤。经鉴定,被害人龙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彭某在家属帮助下对被害人龙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龙某的陈述、证人戴某、刘某、胡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
被告人彭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结合其当庭自愿认罪及对被害人做出赔偿、取得谅解,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