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甲与被害人李某产生矛盾,怀恨在心,决定报复朱某,纠集朱乙、唐某、滕某等七八人,把被害人李某骗到宝山区某房屋内,采用刀刺、棍打、拳打脚踢等方式持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时间长达十余小时,直到次日早上六点钟。导致被害人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背部肩胛骨下角处软组织裂伤长达1.5cm;右侧第十二肋及左侧第六肋骨骨折;第四腰椎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
朱乙也是其纠集的人员之一,朱甲在2002年因盗窃罪、转移赃物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7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0年因销售赃物被劳教一年六个月,12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天。律师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朱甲和朱乙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莫某、郑某、朱某、唐某、滕某(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及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朱甲纠集被告人朱乙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朱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甲、朱乙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总上判处被告人朱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朱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