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于2014年6月23日1时许,与鲍某等人在虹口龙之梦商场银乐迪KTV唱歌,期间鲍某跟随朋友陈某、徐某先行离开。被告人林某欲查问原因,追至龙之梦商场A、B楼间通道出口处,因鲍某已乘坐陈某的摩托车离开,为发泄情绪,用手强推被害人徐某驾驶的已经启动的摩托车,致使该车失去平衡撞向路边隔离护栏,造成徐某倒地受伤。后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因外伤致左锁骨及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
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林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家属向被害人徐某赔偿七万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宣某、鲍某的证言,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单》、《案发经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