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与多名同事在某小区门槛发放某健身房的宣传资料,招揽客户。期间,与该小区内所在的某健身会所的数名员工发生纠纷,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该小区内健身会所的员工将被告人被告人打倒在地。打人者打算回健身会所时,被告人李某手持酒瓶砸向被害人的头部,导致其受伤,之后被告人逃逸。
半月后被告人在某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公诉,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吴某等六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过建民因外伤致左顶骨凹陷性骨折,构成轻伤。),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支持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法院认为被告人因商业竞争和人争吵,手持酒瓶砸人头部,明知有可能伤害他人仍然实施,后果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