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在闵行区某路某号某店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胡某等人发生纠纷进而互殴。期间,被告人李某持剪刀将被害人胡某划伤,致使胡左上臂创伤长lOcm,构成轻伤二级。事发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赖某的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闵行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收条、谅解书,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