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甲与戴某在曹安沪太农贸批发市场,因停车费用发生争执。侯甲之子被告人侯丙见状后即上前拳击戴某脸部,后侯甲手持渔网与侯丙一起追打戴某,戴某持铁铲反抗被侯丙夺下后,侯丙持铁铲殴打戴某手部等部位。经鉴定,被害人戴某牙齿脱位,右手第5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等,已构成轻伤。被告人侯丙于2014年7月22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事实。
被告人侯丙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戴某经济损失7万元,并取得了戴的谅解。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戴某的陈述笔录,提供的谅解书,证人曾某、侯甲、董某、侯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和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验伤通知书》、调取的监控录像及录像截图,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害人伤势照片,被告人侯丙的供述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侯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丙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侯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侯丙到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采纳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