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在工地上和同事争吵发生纠纷,用扳手打击同事头部,导致同事脑梗发作死亡。向被害人家属赔偿25万后,获得谅解。轻判为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柯某在嘉定区安亭镇某医院工地做工,和一位年长的同事李某发生了口角,继而发展成为扭打。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持有一柄扳手,用此击打了被害人的头部左侧,被害人受伤。后被害人因为脑外伤,脑梗发作死亡,打击伤本身为轻伤,并不导致他人死亡,正逢被害人有疾病,两种后果叠加导致死亡。
之后被告人开始逃逸,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上网追逃。大半年后,被告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律师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提供了一些证据支持公诉意见:被害人李某去世前的陈述,证人段某等四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工作情况、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相关的验伤通知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意见准确,被告人用扳手殴打他人导致脑部外伤,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予以处罚。被告人自首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案发后投案自首同时又赔偿了被害人家属25万元,获得了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赔偿和社会危害性,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以及自首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