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苟某是某高校英语应用专业的大专学生,由于同学间发生琐事,他对同学胡某心存不满,事前准备了两把菜刀到学院中校区的教室内,将正在上课的被害人砍伤。案发当日,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受害人胡同学头部等地受伤,导致右额顶部及左顶部头皮裂创,累计长16.50厘米;左面部皮肤裂创,累计长16厘米,经过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已经构成轻伤。
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的事实,他的家属向学院汇款一万元作为赔偿。该学院垫付了受害人的医疗费七万多元,另外学习还代苟某支付和补偿了受害人后续治疗费、整容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6万元。律师
上海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被害人胡同学的陈述笔录、同学证人曹某等人的证言、公安分局的验伤通知书。受害人照片、伤情鉴定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发破案记录、被告人苟某的讯问笔录等证据。
法院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认定苟某犯故意伤害罪,在教学区内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导致他人受伤,犯罪的事实清楚,由于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轻伤的量刑在三年一下,鉴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挽回,对被告人苟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