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驾车在路上行使,后来到某路段上,因交通管理问题和交通协管员发生口角争吵,被告人下车后和被害人扭打在一起,用手把被害人按到地上,使其跪在地上,致被害人杨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提供了证据支持公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胡某的证言笔录,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有关的调解协议书、收据、银行转帐凭证、谅解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17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