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和讨债人发生扭打,以啤酒瓶打伤他人头部和手足,导致他人轻伤,庭审中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八万元,获得谅解,判故意伤害罪适用缓刑。
被告人在自己的住所居住,他的妻子和被害人发生争吵,被害人原本向被告人的父亲索要欠债。因双方发生扭打,被告人持一个啤酒瓶打砸被害人,导致其头部、手部受伤。
双方扭打后报警被告人在事故现场等待出警,在发生故意伤害的事实后仍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伤势构成轻伤。被害人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协议,之后被告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八万元,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律师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公安局验伤通知书、第七人民医院住院病史,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
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发生扭打致伤他人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庭审中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先行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关于自首和从轻处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