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君在晚上11点拦一辆出租车,当时其喝了一些酒,带上家人超过了出租车核载人数,被害人出租汽车司机袁某拒载。潘某不满意拒载和司机发生了争吵,在下车时还用脚踢了出租车的车门。被害人司机见状后下车拦住被告人,不让其离开,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头部、面部进行了殴打,导致被害人受轻伤。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遭到外力作用致右颞顶部头皮下血肿,头皮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急性硬膜外少量血肿,右颞骨骨折,构成轻伤。被害人的陈述证明其为被告人所殴打;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证明其实施了相关行为;证人钱某、丁某的证言;发破案记录证明被告人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等证据。律师
期间被告人缴纳了赔款六万元,证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受害人也获得了相关的赔偿,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遵纪守法,故而公诉机关建议处以缓刑。
法院采纳了缓刑的建议,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