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孟某和被告人陈某在某号门口因琐事发生争议,后发生冲突,被告人挥拳将被害人打伤,导致被害人牙冠骨折,构成轻伤。打人后被告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打伤他人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属于自首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因身体损害造成的损失,属于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为了支持公诉的罪名,检察机关提交了一些证据支持自己,包括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浦南法医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接报回执单等。律师
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和赔偿他人损失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处拘役三个月。
沈洁律师认为本案件没有处以缓刑,而是处以拘役三个月,主要是被告人在被判决前先行羁押,根据法律规定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没有获得取保候审,判罚本身较轻,法院判决实刑后,过不了多少天,他就可以重新获得人身自由,判决缓刑反而要有较长的期限,从刑罚的执行角度考虑,判决拘役更符合本案本身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