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被告人因倒水和他人发生纠纷,将他人达成轻伤,自己受了轻微伤,双方互相谅解的,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在浦东国际机场2号候机楼国内出发安检口附近的饮水机旁打算喝水,催促被害人快点倒水,双方发生了口角,继而演化成争吵。被害人用保温杯中的水泼到被告人的身上,双方发生互殴,被告人用拳头殴打被告人面部,被害人用保温杯击打被告人头部,双方各自都在打架中受伤。
后双方报警,被告人在原地等候警察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相互谅解。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构成轻伤。律师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被告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伍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和解协议书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录像资料、案发经过及被告人XXX到案后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因琐事和他人打架,导致被害人受轻伤,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而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