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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致死没有离开现场是否属于自首

个体户葛某和被害人张某等人在电器店内聚餐饮酒,酒过三巡,葛某和张某因口角发生争执,之后互相开始扭打。争执中葛某抄起桌子上的碗碟打张某头部,多次击打后张某头部大量出血。葛某被同桌吃饭的其他人劝阻,之后报警,被害人张某也被送往医院抢救,结果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被害人张某致死的原因是头面部被打碎的碗碟划破左颞部,打击的钝力导致头面部的颅脑损伤,最后死亡。

葛某看到他人报警,留在现场未离开,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向有关证人进行了询问,掌握二楼犯罪事实,葛某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件相关的证据有:公安机关的《110接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相关《门(急)诊自带病历》、《居民死亡确认书》、七位证人的证言、葛某本人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可以判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而中级人民检察院对葛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葛某不服,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葛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葛某有自首的情节,要求从轻判决,法院认为葛某虽然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没有离开,但是没有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没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在侦查机关对证人等调查后,掌握了主要的犯罪事实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对如实供述罪行方面进行了轻判,由于不具备

自首情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量刑适当,维持原判。

沈洁律师认为该案件的辩护人以是否自首要求轻判,恐怕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如果辩护人能够说服被告人的家属代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或者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要求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属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而且赔偿了一定的损失,法院可以从轻量刑,特别是在一审法院判决前进行赔偿,能取得较好的减轻处罚的效果。如果赔偿金额较大的,从葛某本身的犯罪过程来看,没有预谋,激情犯罪,事后没有逃走,也如实供述了罪行,那么可以轻判至10—12年。如果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进行了一定的赔付,虽然不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但是由于有积极赔付的悔罪表现,也可以取得一定的轻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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