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被告人在鸡公煲餐厅内吃饭,和被害人发生争议,用剪刀将被害人戳伤,造成被害人轻伤,赔偿人身伤害损失后,判决缓刑。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冯某及证人祝某等人在一家重庆鸡公堡店内用餐时,吃饭间发生了一些琐事,和被害人冯某发生争执。后来发展到双方发生互殴,打架期间被告人张某手持一把剪刀,将被害人头面部戳伤,经他人报警,被告人张某被随后现场处置纠纷的民警当场抓获。公安局开具了验伤通知书,被告人经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被害人冯某遭受他人锐器作用致头皮等多处锐器创,该损伤已构成轻伤。律师
被告人被抓后,他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冯某因人身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六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调解协议书及收条可以认定被告人的赔偿事实。赔偿后,被告人张某被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被告人冯某,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害人冯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祝某、刘某的证言,证人竺某、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被告人对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公诉机关的证据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拘役并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