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男在金桥广场见朋友时,和被害人黄某发生争执,遂上前用脚踢打黄某,将被害人打伤,造成腰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及左侧第9肋骨骨折,构成轻伤。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胡某到公安机关自首,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支付被害人黄某6万元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费。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出示了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实被告人胡某将其踢打致伤的事实;证人黄某、毕某、史某、赵某、杨某的证言证实其目睹被告人胡某用脚踢打被害人黄某的经过;验伤通知书、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轻伤的事实;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刑事案件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黄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被害人黄某25万元,被害人黄某对被告人胡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胡某是自首,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他人身体损伤,损害后果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案情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