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乘坐航班从浦东机场入境,其在2号候机楼国际到达检验检疫携带物查验岗被工作人员张某依法没收禁止携带入境的水果时,为泄愤将张甲开具的单据撕毁后离开,被害人张某为阻止被胡某离开而用手抓住胡某的背包,胡某即抓住张某的左手用力扳其手指,造成被害人张某左手中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甲的伤势已构成轻伤。随即民警接报警后至现场将胡某传唤至派出所,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张乙、韩某、张丙、王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录像资料、案发经过记录和被告人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被告人在庭审中并无异议。律师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被告人胡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三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张甲经济损失三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故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