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春节前,顾某和朋友在某茶室里喝茶。在喝茶时顾某的朋友和邻座的李姓夫妇因琐事发生言语冲突,后双方发生争执继而互殴。在冲突中,顾某冲过去向李某头部重击几拳,造成其李某眼睛大量出血,后被送往医院急救。经急救李某被诊断为,左眼眼球破裂、玻璃体积血、视网膜脱离、脉络膜脱离,现左眼失明,构成重伤。后李某的妻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顾某逮捕。
顾某的妻子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听取本案的概述后,本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顾某,详细的了解的案发经过。了解案情后,本律师向顾某的妻子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的伤情现在被认定为重伤,顾某的量刑区间应该在三年在五年之间的。现在最关键的问题是积极向受害人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减轻刑罚。如果顾某认罪态度好,加上之前没有前科,此次的伤害行为中双方都有过错。综合以上的情况,法院应该会做出相对较轻的处罚。
顾某的妻子的妻子听取了本律师的意见,多次去看望受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同时,本律师在会见顾某的时候也积极沟通,让他端正态度,积极改造,遵守监规。在律师监内监外的沟通下,顾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罪行对李某的伤害,对自己的处境也有了清醒的认识。通过本律师的工作,顾某及其妻子对刑期的希望值都在三年半左右。
在检察和审判阶段,本律师积极与承办检察官和法官沟通,阐述自己的观点,特别是强调顾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进行了反省,受害人已经原谅了顾某要。在此情况下,承办检察官在建议量刑时就提出了缓刑的建议。
在开庭时,本律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其自愿认罪,且积极向受害人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希望法院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对顾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此结果顾某及其家人对本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本律师也深深认识到,当事人和律师相互配合的好坏,对案件的进展有着非常重大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