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8月30日11时许,叶某因房屋纠纷在闸北区平顺路X弄X号X室内与被害人施某发生冲突,在被害人的女儿韩某打110报警后,被告人叶某欲离开现场。被害人施某追至楼下将被告人叶某拉住,叶某将施推倒在地,致施第一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叶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翻供。庭审中,被告人叶某对上述事实又予以了供认。在案件被告人叶某与被害人施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叶某一次性赔偿施某5万元,取得了施某的谅解。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施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韩某的证言,书证《验伤通知书》、第十人民医院《诊断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代管款收据》、《和解协议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叶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且被告人叶某已与被害人施某达成了和解并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全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2015)闸刑初字第13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