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老刘和邻居打架,邻居是个身强体壮的小伙子,老刘明显吃了亏,造成轻微脑震荡,面部和身体有一些淤青及擦伤。事后邻居给老刘赔偿了医药费,但老刘仍不满意,觉得公安机关懈于履行自己的责任,没有把邻居抓起来坐牢,有意偏袒他。所以老刘决定自己想办法追究邻居的刑事责任,决定打刑事自诉。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
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故意伤害罪是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的结果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甚至死亡,所以对生命权也造成了侵害,但是这种侵害和故意杀人是有区别的,伤害一开始的目的是他人身体健康,并非指向他人的生命权,所以故意伤害导致他人死亡的,仍属于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的后果可能造成轻伤、重伤,甚至死亡,如果被害人死亡的,仍属于伤害罪的范畴,同杀人罪有原则的区别。故意伤害罪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如砍掉他人一只手。二是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双目失明。损害他人非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损坏假肢、打掉假牙等;强行剪去他人的毛发、指甲不成立本罪。律师
在量刑中,伤害后果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区分重伤和轻伤,是要由专门的法医鉴定部门进行司法鉴定,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在1990年3月颁布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轻微伤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对轻微伤不追究刑事责任。老刘的伤情很轻,所以公安机关没有对他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因此也不能追究邻居的刑事责任。
客观方面表现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可以用徒手,也可以是使用器械,比如刀砍、猛砸、枪击、棍棒打击等等。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故意伤害罪。因为故意伤害导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是比较严重的犯罪,所以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实施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如果是过失的话,只有构成情节严重,成立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