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犯故意伤害罪,上午,被告人W在祝桥新镇大沟村西王家宅某-某号某室门口因琐事和被害人H发生争执,后两人相互扭打。期间,被告人W持圆头锤砸中被害人H头部。经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H右面部皮肤裂创、右侧上颌骨额突、眉弓上缘粉碎性骨折、右眼挫伤,其伤势已构成轻伤。
被告人W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W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H作出经济赔偿3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律师
被告人W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W具有视作自动投案的情形,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W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W可以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圆头锤一把予以没收。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W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圆头锤一把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