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时许,G(已判刑)因债务问题与被害人A发生争执,遂伙同被告人E等人在青浦区华新镇白马塘村150号附近对被害人刘A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E持刀砍伤刘A左腰背部。经鉴定,被害人刘A因外伤致左腰背部皮肤裂创,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害人刘A与高A被告人E达成协议,支付了被害人刘A赔偿款并获得其书面谅解。律师
被告人E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告人E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E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E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E属自首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E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青刑初字第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