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2015年5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周乙因其父周甲与单位同事朱Z有矛盾,至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上海Q密封件有限公司车间内与被害人朱Z理论,继而双方发生互殴。
期间,周乙将被害人朱Z压倒在地,致使朱Z因外伤致左额叶脑挫裂伤、右枕部头皮下血肿、左枕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周乙在上海红阳密封件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律师
被告人周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Z的陈述,证人周甲、徐Z、孙Z、陈Z的证言,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关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人民调解协议书、履行情况记录、收条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周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关于周乙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结合周乙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嘉刑初字第15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