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22时许,被告人J与R、M、D(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至闵行区水闸南路展览展示服装公司车间内,帮其姐夫E向公司老板讨要工资。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J一方与该公司管理员周某等人产生争吵,后发生冲突。
期间,被告人J突然从现场拾起一把美工刀片将被害人周某背部划伤,致周右胸背部两处皮肤裂创,分别长约20厘米、5厘米,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当日,被告人J被接报到场的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在亲属协助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被告人J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余某、王某、胡某甲、刘某、E、D、姜某甲、马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现场勘查笔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
被告人J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J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有赔偿并获得谅解等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J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沪0112刑初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