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先生受朋友邀请,到一家KTV吃饭、唱歌。不久后,他就有了一些醉意,就去上厕所。碰到了隔壁一间包房的客人史先生,在洗手完毕甩干手上的水渍时,不慎将水甩到了史先生身上。本来这也就是一件小事,道个歉也就完了。但有些醉意的江先生并没有注意到自己的所作所为,并没有开口道歉。
而史先生呢,当时看到厕所内只有两人,立即打电话叫来了在KTV中的两位朋友。两人到了厕所后对江先生拳打脚踢,还乘着他醉酒没有反抗能力时,将他的头部塞入马桶呢。之后,史先生并不肯罢休,还剥掉对方的上衣,抽出皮带,抽打对方的背部。之后,他们看到江先生已经昏迷,才悻悻离开了厕所。
后来又有顾客来上厕所,发现了被殴打昏迷的江先生,立即叫来了服务员。服务员见状马上打电话报警,并将江先生送医治疗。经过警方对江先生的询问,并查看了KTV内的监控摄像,确定了施暴的三人就是此处的顾客史先生。
经法医鉴定,江先生损伤程度评定构成轻伤一级。经过半个月的治疗,他才康复出院。在此期间,史先生等三人从一开始的行政拘留,变成了刑事拘留。不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江先生在醉酒的情况下无意间将洗手水甩到了对方身上,本来这是一件小事,即便江先生没有赔礼道歉,相互谅解也就罢了。但被告人并没有轻易饶恕,反而打电话喊来了朋友,对他进行殴打,还剥去他的上衣,用皮带抽打,他们三人的危害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律师
这三人的所作所为,使得江先生受伤,并且还拿走了江先生身边的钱包,称这是对史先生的经济赔偿。辛亏有顾客及时发现,才没有造成更大的严重后果。基于伤害,三人对江先生共同故意实施殴打,其做法涉及故意伤害罪。史先生拿走对方的钱包,钱包中有两千多元,远远超过了史先生所谓的衣服被甩湿的损失,这种行为也构成了盗窃罪。最终决定对史先生判处一年的有期徒刑,另外两人判处三个月和四个月的拘役。
案件判决结束后,江先生想到,自己住院半个月,花去了近万元的医疗费,遭受损失不说,自己还误工了半个月,他找到沈洁律师,要求律师对对方索赔。沈律师认为江先生的医疗费损失、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都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提出索赔,如果没有提出的,也可以在结案后另行提出民事索赔。
只不过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江先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的,而单独提出民事诉讼,则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现在对方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还被处以罚金。被告人的殴打、脱衣行为,被害人的饮酒行为,都是导致这起案件发生的原因,三名被告人应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江先生的就医费用,并且赔偿他被偷走的钱包内两千三百多元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