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Q犯故意伤害罪,凌晨,Q接被害人W妻子E的电话,称欲去两人合伙开设于嘉定区安亭镇新黄的“520衣舍”店铺砸店,Q遂赶至店外与等候的W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推搡。
其间,Q击中W致陈摔倒在地头部受伤。经鉴定,W因外伤致右侧枕骨粉碎性骨折(未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左侧额叶脑挫伤伴脑内血肿(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均构成轻伤一级,其口腔黏膜破损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Q主动至黄渡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Q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律师
被告人Q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W的陈述,证人E、朱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照片,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复旦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的验伤通知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Q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关于Q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Q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Q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上述意见,均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Q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2019)沪0114刑初18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