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汤是一名外卖平台的送餐员,如果能按时将餐送到,他可以获得提成,如果送餐晚了,将按时间长短扣除提成。故而他每次送餐,都是急急忙忙,按时送达。有一天他象往常一样骑着电瓶车往商务办公楼送餐。为了能快点送餐,他没有将电瓶车停到马路边上,而是开车电瓶车进了商务楼通道,不料遭到保安老倪的阻扰。
心生不满的小汤和老倪发生了几句口角,因急着送餐,小汤就将电瓶车停在一旁上楼了。送完餐后的小汤发现自己的电瓶车不见了,经过一番查找,他发现自己的电瓶车被保安搬到了保安室附近,并另加了一把锁链。无法将车开走的小汤非常着急,等了二十分钟左右才看到老倪过来,双方一番口角后,期间小汤用手多次推了老倪,生气了的老倪叫来了另外两名保安,三人在保安亭外殴打了小汤。事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小汤获得两百元的赔偿,并与另外两名保安握手言和,但老倪并没有道歉。
因这件事耽误了之后三单的送餐,小汤的送餐费都没有取得,还赔偿了他人所定的餐好几十元。由于下巴处受伤,他难以吞咽晚饭,对于这样的境况,他气愤难平,决定报复。经过一番考虑,他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把弓弩。正巧天降大雨,小汤穿着雨披,将弓弩携带在雨披内,来到商务楼的保安室附近,看到老倪后,用弩箭射中对方的背部。造成对方背部肩骨骨折,构成轻伤。律师
出事后,小汤立即逃走,并且收拾行李逃往老家,之后又前往上海暂住处被警方抓获。之后小汤被起诉犯有故意伤害罪。法院认为小汤为了实现自己报复他人的目的,购买弓弩,发射弩箭后导致他人身体受伤,后逃离上海返回老家。到案后,小汤如实交代了犯罪过程。
但小汤认为自己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他只是报复一下对方,没有想到对方会受这么重的伤,并且表示他愿意赔偿对方的损失。现在被害人谅解小汤,法院予以从轻处罚。但检察院认为小汤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沈洁律师认为小汤因停放电瓶车的琐事,有泄愤报复的犯罪动机,并购买了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弓弩,小汤在短距离内使用弓弩,但并没有射中对方的要害部位,故而其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杀人,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小汤经过精密的筹划,用杀伤力较大的弓弩,短距离内射击他人,但只击中了对方的肩部,没有对准对方头面部,心脏等要害部位射击,并且他也叙述是为了报复对方,并没有要杀害对方的意思,故而应当定故意伤害罪。虽然小汤自称没有伤害对方的意思,但确实造成了损害后果,无罪的说法并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