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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骂子女而致其伤害的,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郭某对孩子比较严厉,孩子闯祸或者成绩不好,郭某都要打孩子,而且出手比较重。郭某因看到孩子和人打架,用棍棒打孩子,结果造成孩子骨折。郭某认为孩子是自己生的,打不打都是家庭内部的事情,只要没打死人,什么事情都不会有。

沈洁律师认为,郭某的这种想法是不对的,郭某殴打孩子的目的是出于管教孩子的目的,虽然没有伤害其子女身体健康的故意,也不应当有这样的故意,但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过度的殴打会造成孩子身体受到伤害,属于间接故意,可以预见而不去预见伤害后果,因此在主观上仍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在客观上造成了轻伤或者轻微伤的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根据伤害的后果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所谓伤害的后果是伤害行为导致的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可能有轻微伤、轻伤、重伤和伤害致人死亡几种情况。律师

如果构成轻微伤,行为人的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身体的疼痛或者轻微的肉体损伤,如脸被打肿、流鼻血、身上淤青、身体有一些小伤口等。轻微伤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罚款或赔偿医药费,鉴于郭某和子女是父母子女关系,所以一般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轻伤的,指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身体、器官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其严重程度没有重伤高,但是比轻微伤要重,构成轻伤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行为人和被害人系父母子女关系,身份关系特殊,而且主观故意恶性小,多数情况下仍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需要追究的,也可以考虑免除或者适当减轻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重伤,重伤的后果一般比较严重,比如容貌被毁、器官丧失部分功能,肢体残疾,变聋、变瞎等等。不论被害人和行为人的身份关系如何,构成重伤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构成轻伤、重伤应当由司法鉴定进行评定。

如果伤害导致他人死亡的,虽然行为人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意图,但由于出手太重,被害人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或者当场死亡,追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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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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