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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和重伤鉴定

损伤是人体在受到各种致伤因素的作用后,所发生的组织断裂、损害以及功能障碍。根据损伤对人体危害的程度,损伤分为致命伤和非致命伤两类。非致命伤又可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重伤”是我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和第235条规定的伤害罪的概念。刑法规定了重伤及其处刑幅度,但是对何种程度的伤害为重伤以及怎样评定重伤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评定人体所受损害是否为重伤,就成了刑事法医鉴定的重要任务之一。

人体重伤鉴定,也称为人体重伤评定,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解决人体受到伤害是否为重伤的专门问题,而由刑事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法医师或具有鉴定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运用医学、法医学专门知识对损伤进行检验,并依据重伤鉴定标准作出是否重伤判断的一种科学技术活动。由于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限度具有相对性,使得不同的鉴定人在同一损伤的鉴定中可能因对标准把握不准,而作出不同损伤程度的鉴定结论。律师

人体重伤鉴定应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指派或聘请享有司法鉴定权的法医师或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担任鉴定人,或者委托主治医师以上的人担任鉴定人。依法享有损伤程度鉴定权利的鉴定机构主要有司法机关的鉴定部门,享有司法鉴定权的医院和其他鉴定组织。凡没有损伤程度鉴定权的鉴定机构不能受理鉴定。重伤重新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鉴定人实施人体重伤鉴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鉴定人在重伤鉴定过程中享有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等权利,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应该指出的是依法设定鉴定人的权利是为了实施鉴定的需要,因为鉴定人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等不仅能客观地检验损伤,而且也有利于获取作出重伤评定的资料。应当指出的是鉴定人的权利同时也是鉴定人的义务。鉴定人在人体重伤鉴定过程中应该遵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与损伤程度鉴定有关的司法鉴定规章等的规定,对涉及案件侦查秘密、个人隐私的必须保密。重伤鉴定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侦查、起诉、审判的任何环节提取,但必须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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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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