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A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经被告人A在某镇某路上海某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车间内,用一台机器的气管对着被害人B吹气,不慎将气体经过肛门吹入B体内,致B腹部闭合性损伤致乙状结肠破裂,经鉴定构成重伤。嗣后,被告人A在B至医院治疗后先行支付了医疗费14,000元。次日,被告人A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害人B向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后与被告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家属再代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后被害人B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律师
被告人A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A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A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6.4万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A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