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C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C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在青浦区某服务中心院内由东向西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不慎撞倒并碾压在车后的被害人王某甲,致其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肇事后,被告人C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经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C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C的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律师
被告人C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情节较轻,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C犯罪以后主动报警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C悔罪态度较好,且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C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