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因老乡熊某的亲戚与修理店老板卿某为摩托车修理发生矛盾一事赶到永州市零陵区河西烟厂岔路口卿的修理店,夏某、熊某与卿某发生争执。后夏某离开纠集两名小奶崽(在逃)携带砍刀再次赶到修理店,持刀将卿某、周某、袁明芳砍伤。经法医鉴定,卿某属轻伤、十级伤残,周某属轻伤,袁某属轻微伤。
公安机关抓获夏某后,发现夏某曾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前年刚刚刑满释放。公诉机关以夏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交被害人卿某、周某、袁某的陈述;证人熊某、龚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鉴定结论;和解协议、领条、谅解书;被告人夏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律师
律师认为:被告人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另外,由于被告人夏某曾因犯绑架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所以法院应当对其从重处罚。但是,被告人夏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夏某赔偿被害人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已履行完毕,而且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因此,法院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予以量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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