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驾驶摩托车在路上行使,到路口时和驾驶小轿车的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由于被害人认为摩托车倒地和小轿车没有擦痕,故而不愿意赔偿。被告人认为摩托车后视镜、转向灯坏了要求赔偿。被害人提议报警处理,被告人用拳头殴打被害人,交警出警后,被告人又拳打被害人脸部。
经过鉴定,被害人鼻骨骨折伴明显移位、上颌骨粉碎性骨折伴积血,鼻中隔偏曲、左上颌窦前壁骨折,伤势构成轻伤,并且摔坏其报警用的手机。受害人受伤后到两家医院纠正,用去医药费4万余元,鉴定费800元,受伤后缺勤三个月,年终奖减少六千元。交通费150元、误工费15810元。并且要求赔偿手机费用2900元。律师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出示了被害人述、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和被害人供述等证据。被害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上文中的损失,出示了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收入证明和出院小结,但没有出示手机维修的有关费用。对于原告人的损失,其他费用予以认定,关于手机修理费2900元,因没有举证修理情况,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接到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对供述机关的起诉没有异议,对原告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表示愿意在其有经济能力后作赔偿。
被告人因是否构成交通事故和被害人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他人受轻伤的,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第234条第1款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被告人吴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一月内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