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些琐事,被告人和妻子发生了口角,吵架升级为扭打、撕拉。后来被告人从房间的床枕头下去除一把带鞘水果刀敲击妻子头部,在避让过程中,水果刀刺中了妻子的右胸部,造成肝脏右叶破裂、膈肌右侧破裂。
被害人赴医院治疗,被告人逃离了伤害现场,两个多月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过程。被害人到医院后进行全麻手术修补,伤情构成重伤。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犯有过失致人重伤罪提起公诉,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害人的陈述、六名证人的证言、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伤情构成重伤、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和出院小结证明被害人入院救治的过程、公安局验伤通知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因家庭琐事,在争吵和打架过程中,持械误伤妻子妻子,导致其遭受重伤,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符合犯罪的构成,如果构成的是轻伤,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所谓的重伤要达到以下程度: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被告人在吵架过程中,如果有预谋要伤害或者杀害妻子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但从他以刀柄敲击妻子头部,他在持刀过程中应当预见刀枪无眼,有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造成其妻子重伤的后果。
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决被告人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