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梦都溜冰场玩耍,和另外两名涉案人员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了口角争吵,双方一群人到溜冰场门口锦绣斗殴,被告人持一柄长刀戳向被害人,导致被害人背部受伤,贯穿至肝脏、心脏及下腔静脉,导致被害人大出血死亡。事发后四个多月被告人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海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提供了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同案犯吴某和张某的口供和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同时还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已经死亡及伤害情况,故意伤害的证据确凿。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处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律师
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家属能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等,要求减轻量刑,从轻处罚。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一审法院已经考虑到从轻的情节,比如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赔偿,现在还要求对被告人从轻,二审法院不允许,裁定驳回上诉。